第179章 判决书下来了(1 / 2)
('听到魏小娥的话,林长河宠溺的在她手上拍了拍、
“放心吧,我一个人也能够养活你跟孩子的,你就安心的在家里把家给咱照顾好就行。相信我,一定会让你过上好日子的。”
“嗯,我相信你。”
...............
一夜无话,第二天。
陈向阳依旧是没有去卫生室那边,只不过有两个治落枕的来家里找他,他也没好意思说不治。
今天一天陈向阳连大门都没出,就在家里待着。
一直到了第二天中午的时候,林改柱带着几个穿着制服的人来到了陈向阳家里。
“你好陈向阳同志,我是县检察院刑事检察科主任,我叫郭向东,这位是县法院的主任范晨涛同志,这两位是县公安局的同志,分别是劳苑杰同志,以及成俊宇同志。
想必你也知道我们今天过来的目的了吧。”
陈向阳跟几人一一握手后说道:“应该是为了林海波他们的事情来的吧,屋里请。”
随后陈向阳带着几人走进了院子,张小梦跟林明珠两人赶紧给众人拿凳子。
凳子就放在院子里的大梨树下面。
本来就是大夏天,屋里反而没有院子里面凉快。
张小梦把热水壶送过来后,陈向阳就开始给几人泡茶。
闲聊了一会儿后,郭主任就示意法院的范主任把文件拿出来。
范主任从自己带过来的手提包里掏出一个档案袋。
打开档案袋后,从里面拿出了一张纸。
“陈向阳同志,我代表法院给你宣读一下法院的判决结果。”
见陈向阳点头后,范主任就照着文件读了起来。
陕省b市太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。
1971刑初第106号
公诉机关:太白县人民检察院。
原告:陈向阳,男,汉族,1952年3月10日出生,身份证号.................
委托诉讼代理人:郭向东,检察院刑事检察科。
被告1:林海波,男,汉族...........
被告2:林海洋,男,汉族............
被告3:周梅,女,汉族..............
原告陈向阳与被告林海波,林海洋,周梅案,敲诈勒索一案。
本院于1971年7月7日立案后,依法展开案件调查。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
经调查,被告林海波,林海洋,周梅三人在1971年7月4日下午20时许.............
本院认为:
根据刑法,第二百七十四条。
整个事件证据充足,被告三人构成敲诈罪。
综上,依照《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》规定,判决如下。
被告人林海波,林海洋,因敲诈勒索且数额巨大,情节恶劣,判处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金50元。
被告人周梅,因考虑到其年龄已超过50岁,且认罪态度积极,经综合考虑,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
以上判决即日起生效。
审判长:卫国华。
陪审员:周立。
陪审员:苏红军。
1971年7月9日。
“陈向阳同志,以上就是本院的判决通知书,如果你对本案判决不满的话,可在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。”
“范主任,我对法院做出的判决很满意,不会进行上诉,辛苦了各位。”陈向阳接过判决书后说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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